▲電視機爆炸的新聞時有所聞,圖為資料照。

地方中心/新竹報導

新竹黃姓男子2015年5月3日到大賣場買了一台液晶電視回家,同月12日電視竟爆炸起火,燒掉一部分房子,魏姓屋主氣得提告;法官判黃男須賠償40萬元,電視機廠商與大賣場應連帶賠償52萬餘元。

判決根據新竹縣政府消防局調查,判定黃男租屋處起火處為「2樓客廳南側隔間板材矮櫃桌面附近」,起火原因為「電氣因素引起之可能性較大」。

黃男當時買了這台液晶電視回家後,發現螢幕卻突然模糊不清,他立刻打電話請大賣場派人過來修理,沒想到就在當天電視機卻突然爆炸起火,還把房子燒掉一部分,女屋主因此提告求償。

女屋主告訴法官,這個廠牌的電視已經不是第一次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起火燃燒,但爆炸的電視廠商辯稱,他們的品質沒問題,都有通過商品檢驗局檢驗;但法官認為,所謂的通過商品檢驗只是查核是否符合登記規格,不包括安全性檢查。

判決指出,所謂電氣因素應包含「電視因素」,電視機具有社會一般觀念所不容許危險的瑕疵存在(未具合理期待之安全性),依民法第191之1條規定,禾聯碩、大賣場應就電視機起火燃燒造成屋主損害負起賠償責任。

法官認定,電視廠商跟大賣場要連帶賠償屋主修屋費用96萬元,加上房租損失12萬元,共108萬餘元,扣掉產險公司賠償的56萬餘元,須連帶賠償52萬9千餘元。

另外,黃姓男子早就發現電視螢幕模糊不清楚,雖然有打電話找人維修,卻沒有拔掉電源以策安全,也有過失,判黃男應賠償屋損96萬餘元,扣除保險公司理賠,應賠償40萬9千餘元;全案可上訴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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