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說明釋字758號解釋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 分享 facebook 桃園葉姓民眾不滿八德市公所(改制前)在他的土地上鋪柏油,變成道路供大家通行,依民法「所有權之保護」向桃園地院民事庭起訴,但桃院認為本件屬公法關係所生爭議,將案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。但北高行認為蔡仍主張以民法767條第1項為請求權基礎,屬民事爭議,裁定停止訴訟,聲請釋憲。大法官758號解釋認為,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,性質上屬私法爭議,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,即使雙方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爭議,也不受影響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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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2015年時,八德市公所沒經葉姓地主同意,即在土地上鋪柏油,葉不滿,提告要求區公所將柏油路面刨除,把土地還給他。但是桃園地院民事庭認為葉依據釋字第400號「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」來主張土地不符公用地役權要件,認為這應是公法關係衍生的爭議,因此將案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。葉因沒在法定期間內抗告,案件移轉北高行。北高行審理時,葉姓地主卻堅持這應屬民事爭議。北高行第六庭法官認為蔡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與中段為起訴主張,那應該是私法關係的爭議,行政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,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並聲請釋憲。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審判權應歸屬普通法院。在本號釋憲案裡,院長許宗力則提出不同意見書。許認為以往行政訴訟類型只有撤銷訴訟一種,人民如想提給付訴訟排除行政事實行為對所有權的侵害,只能向民事法院請求,但2000年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後,行政訴訟類型齊備,人民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,因此基於憲法財產權保障的防禦功能,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命除去侵害,不應因人民只引民法767條為依據,反而將事件拒絕於行政法院大門之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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